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8年2月底,李某(另案处理)在担任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某某分社主任期间,组织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批准的情况下,采取散发传单、文艺演唱、农机下乡等公开宣传手段,以组织入社、存本付息、土地托管等方式,向某某镇不特定村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个人吸收未兑付群众本金305794元,涉及19人,34笔。后其自筹资金兑付其介绍吸收群众的全部本金,取得了其名下吸收资金群众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积极兑付了集资参与人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又有自动投案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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