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邵阳市大祥区**美容美发店店长,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1日,邵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核准登记成立。到2017年7月,该公司股东分别为董事长赵某某占股41%,总经理助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占股26%,总经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占股15%,其余18%的股份未分配。该公司下设6个加盟门店:新邵县**美容美发店、邵阳市双清区**美容美发中心(宝庆店)、邵阳市双清区**美容美发店(大汉店)、邵阳市北塔区**美容美发店(江北店)、邵阳市大祥区**美容美发店(双拥店)、邵阳市大祥区**美容美发敏州路店,李某某系双拥店店长。各门店财务归**公司统一管理。
自2017年6月,**公司各加盟店均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吴某某发现投资到**商城网络平台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于是和赵某某、肖某某商量后,决定利用各门店会员充值办卡吸收资金然后投资到**商城网络平台获利。2017年7月21日至31日,**公司召开各门店店长会议,决定推出“三周年庆典”活动吸收资金,活动内容为:充值20000元送20000元加油卡,分20个月送;充值10000元送2000元加油卡,分4个月送;充值5000元送1000元加油卡,分4个月送;充值3000元送米、洗发水;充值1000元送米、食用油等。经过各门店员工的宣传,**公司共吸收资金140余万,其中42万余元投资至**商城网络平台,其余用于公司经营。
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公司又开展充值送礼品活动,第一档充值1980元,并送护理卡、火锅、被子、酒;第二档充值3980元享受3.8折优惠,送护理卡、火锅、被子、酒、空气净化器;第三档充值8880元享受3折优惠,送护理卡、火锅、被子、酒、纹眉卡、动感单车。当月各门店共收取充值金额21万余元。
2018年2月底,**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倒闭,各加盟门店均关门停业,于是案发,各门店拖欠员工工资总计50余万。经核实,**公司从2018年1月份开始拖欠新邵县**美容美发店员工工资9万余元。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退缴赃款5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积极退赔赃款,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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