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福建省厦门市**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5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侦查完毕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11月始,于某某(已起诉)利用微信,向群中好友发布“V9中三联欧米伽3膳食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相关宣传内容,谎称其生产的产品含有欧米伽3成分,长期食用有益于身体健康,并称该项目为国家扶持项目,于某某在群中发布虚假国家文件以此让微信好友更加相信该项目。于某某以拉微信好友加入“菜篮子”项目的方式吸收会员150余万人,以交纳股权认购费、购买省市代理费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400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任“福建代理”管理“会员”六十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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