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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镇**村**号院**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满新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新红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为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118号兰通财富中心505室,2015年1月1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满新红公司担任业务员。

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涂某某、吴某某、章某甲、程某某、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章某乙、余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满新红公司名义,通过组织推荐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养老服务、艺术品等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8%-14.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客户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经统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业务员向戴某某等30名投资人吸收资金,造成损失386万元。

2018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赃人民币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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