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告单位梨树县**有限公司,统一公司信用代码91220322729******A,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梨树县万发镇,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实际控制人李某甲。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2********7595,汉族,高中文化,系梨树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社,现住吉林省梨树县**镇**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梨树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日将该案移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我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梨树县**有限公司于2008年至2016年间,因企业生产需要,始初公司小范围用钱,亲属主动找李某甲把钱存到梨树县**有限公司,李某某向借款人承兑给予较高利息。后经大家口口相传,梨树县**有限公司及李某甲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向242人非法吸收存款(账面显示)。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在四平日报发布公告、梨树电视台发布公告、公安干警微信朋友圈转发公告等方式,只联系到15名集资参与人并提取笔录材料。经统计,李某甲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40万元。其中李某甲亲属9人,吸收资金118万元;其他社会不特定人员6人,吸收资金122万元。李某甲于案发前已清还5人,案发后全部清还。除1人在外地,其余14人出具谅解书。
另,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韩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证言。
3.书证:发破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交办案件通知书、四平市纪委问题线索移送函、资产情况统计表、梨树县北方糠醛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非吸明细表、还款凭证、谅解书、企业纳税和就业安置证明。
本院认为,梨树县**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梨树县**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所吸收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案发后及时清还吸收资金且取得谅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结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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