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住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9日,常某某经营的东营市***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贷款人民币4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山东**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王某某经营的广饶县***土制品有限公司为反担保人。该笔贷款于2015年8月29日到期,东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能还款,***担保公司全额代偿。2015年9月13日,为向常某某追偿,齐某某指使黄某某、蒋某某等人,刘某某指使杨某某等人先行进入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常某某、徐某甲家中,要求徐某甲还款持续至当日20时许。齐某某纠集华信担保公司及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燕某某、程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庄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徐某乙、赵某某、刘某甲、任某某、费某某、李某乙、闵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刘某乙、尚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索某某、王某戊、宋某某、刘某丙、朱某某等三十人,陆续来到常某某、徐某甲家中,并待至第二日早上陆续离开。此后,齐某某安排**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轮流在常某某、徐某甲家中值班持续约一个多月。经查,无证据证实燕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庄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参与轮流值班;陈某某、王某乙、徐某乙、程某某是否参与轮流值班存疑。赵某某、刘某甲、任某某、费某某、李某乙、闵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刘某乙、尚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索某某、王某戊、宋某某、刘某丙、朱某某等人参与轮流值班一到三次不等。其间,李某丁被限制人身自由至9月17日晚8时许,徐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约9日。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参与在被害人家中轮流值班系作为**担保公司员工受公司安排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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