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住:三河市**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份,为索要王某某因赌博在赌局中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借贷的债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三河市新集镇大罗庄村路口将王某某拉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饭店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两天。

2、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康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夏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付某某(在逃)等人在三河市新集镇以扣宝的方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从而获取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赌局中负责放贷业务,并从中获取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