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和其子闻某某以王某某工资卡作为抵押,在李某某处借款3万元,月利息5分,扣除首月利息1500元,王某某实际到手28500元,王某某按照李某某要求签订借款6万元的双倍欠条。后王某某银行卡被冻结,无力偿还李某某利息及本金,2019年3月4日,李某某以王某某、闻某某向其借款6万元的借条将王某某、闻某某起诉至白塔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6日,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闻某某偿还李某某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0800元,但是未给付,李某某没有收回本金及利息。
2019年1月13日,被害人赵某甲在李某某处借款1万元,月利息6分,李某某诱骗赵某甲签订2万元借条,并用其母亲韩某某每月2100余元的工资卡作为抵押,扣除砍头息实际到手9000元。在李某某扣除了韩某某2个月的工资后,赵某甲因吸毒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韩某某在其女儿赵某乙建议下,将抵押在李某某处的工资卡补回。后李某某将韩某某起诉至法院,之后双方达成和解,赵某甲的姐姐按照借款1万元的事实给付,李某某撤诉,李某某没有获取本金之外收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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