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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李某某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与张某某对质,2019年7月19日9时许至同日17时许期间,李某某利用案犯邓某甲(另案处理)的电话,以安装空调为由多次致电被害人张某某,将其诱至四会市**街道**路由案发邓某乙承租经营的麻将档。被害人张某某于同日20时许应约到场,后被带至该麻将档的二楼阁楼。被不诉人李某某质问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前妻之间的关系,期间李某某与案犯邓某乙、邓某甲及其他在场的两名男子对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致张某某头部、眼部、胸腹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僵持至同日22时许,后被害人张某某承认了其与李某某前妻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某遂离开现场。李某某在离开前交代邓某乙等人看守张某某,待其离开一段时间后再放张某某离开。2019年7月20日0时许,看守被害人张某某的男子离开后,张某某才得以离开现场。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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