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诉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镇**村*社,现住**镇*****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24日因在山丹县明宇宾馆216房间向马某甲讨要债务时双方发生撕扯,现场调解处理。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月2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害人苏某甲在被告人耿某某组织在赌博场上向耿某某借高利贷11万元用于赌博。被告人耿某某为讨要赌博债,于2015年12月27日19时许,其指使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等人将苏某甲从山丹县陈户镇范营村强行拉至山丹县清泉镇金街“后宫KTV”包厢,并打电话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吃饭,其与耿某某等人吃完饭后,将苏某甲又带至长城新村空地处,被告人耿某某威胁、殴打被害人苏某甲,逼迫苏某甲偿还赌博债务,李某某对其挡架,后被告人耿某某、王某某、马某乙又将苏某甲强行带至山丹县仁和宾馆非法拘禁至第二天凌晨5时许,苏某甲趁二人熟睡之际离开宾馆。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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