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庄,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李某乙因怀疑其丈夫徐某甲有外遇,遂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李某乙弟弟)等人来富阳处理家庭事务。
11月3日凌晨,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室,见徐某甲与徐某乙睡在床上,遂用手机进行拍摄,双方发生争执厮打。李某乙一方扣留了徐某甲、徐某乙的手机并非法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李某甲用木棍对徐某甲手臂等部位进行殴打,并威胁要拉徐某乙游街。4日凌晨4时左右,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驾车将徐某甲、徐某乙带至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直至4日下午,李某乙与被害人徐某甲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放徐某甲、徐某乙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乙与被害人徐某甲已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诊断报告、门诊病历,和解协议、谅解书,病历资料、离婚协议书、谅解书、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本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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