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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想做微信推广方面的生意,被害人王某某便将彭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并称自己与彭某某是合伙人,李某某就微信推广一事转账579200元给彭某某,转账20000元给王某某。后李某某认为微信推广效果不佳,便想要回投资款。2019年11月30日下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葱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宝马车来到深圳,到深圳后又叫上吕某某(另案处理)及罗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约王某某在龙华清湖地铁站见面,王某某在后排上车后,葱某某及吕某某随后上车一左一右将王某某围住。车上,李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自己的生意亏损,与王某某发生争吵,葱某某及吕某某便对王某某实施殴打。18时许,李某某等人驾车把王某某带到宝安塘下涌出租屋禁锢,李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威胁, 罗某某拿走王某某手机转走了61775.81元。随后,李某某叫来莫某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又以吃饭为由叫了不知情的阳某某、赵某某、彭某某。20时许, 莫某某等人开丰田车与李某某汇合,后李某某等人开宝马车带着王某某一起准备去龙华找彭某某。当二辆车来到广田路**加油站加油时,王某某乘机拉开车门跑到加油站大声呼救并报警。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2019年12月6日,李某某赔偿王某某8.2万元后到派出所投案,王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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