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3********,汉族,务农,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村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支鸟铳存放在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李某某家老房子的伙房二楼一个阁层里面。2020年4月4日,李某某存放的鸟铳被宜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从李某某家里查获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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