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2********,**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商开强系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通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罗甸县公安局在办理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一案中供述出帮李某某维修过枪支。2019年8月8日平塘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自己找代某某维修祖上遗留下来的枪支后并将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平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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