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6********,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5时5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上交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1支。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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