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号码433023196303****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乡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因严重疾病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爷爷李某乙去逝,留下一支火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该火枪一直予以保管,2020年3月16日,公安民警在李某甲家中查获该支火枪。经鉴定,查获的火枪为枪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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