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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了被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12时许,石林县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路美邑派出所民警到**街道**村**号李某某家中进行缉枪治爆工作宣传时,李某某听了民警的政策宣传后,称其家中有一支火药枪,并从一楼杂物间将该枪找出交给民警,民警依法扣押后送检。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自制前装填式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安装底火击发射击的条件,安装底火击发时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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