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村**组**号,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2018年12月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剑阁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剑阁县**乡**村*组村民李某某家存放有火药枪。接报后民警出警,经搜查,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搜查出一支火药枪,少量火药、铁砂子等物品,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持有火药枪的犯罪事实,并交代火药枪的用途为保护庄稼不受野兽糟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持有的火药枪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枪支。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