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6********,汉族,中专文化,现系东安县**镇人民政府**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现住东安县**镇人民政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永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东安县**镇**村李某某家住所查获了一支制式猎枪,该猎枪系李某某非法持有,是其本人购买,并于最近使用过打猎。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持有的猎枪系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非法持有枪支期间,只是偶尔用于打猎,没有造成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李某某依法扣押的猎枪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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