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6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镇,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长坝派出所民警在康县**镇**村进行入户“四防”及涉枪爆宣传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上交一把火药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火药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因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上交,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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