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6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镇,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长坝派出所民警在康县**镇**村进行入户“四防”及涉枪爆宣传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上交一把火药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火药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因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上交,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