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6********,藏族,小学,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河口镇派出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河口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2020年11月4日到雅江县公安局河口镇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家中放置的一支由气枪改装的小口径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立即扣押了一支疑似小口径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非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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