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8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金沙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金沙县**镇**村开展枪支管理规定宣传活动时,该村村民李某某主动上交了枪支一支。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上交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李某某非法持枪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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