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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4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广西平果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29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三十多年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不让野猪等动物来破坏庄稼,自己拿一支火药枪到地里守野猪,不让野猪来破坏庄稼,后来李某某一直未将火药枪上交给相关部门,并私自保存在其家中。2020年3月30日,李某某将该火药枪拿到平果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上交。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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