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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0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8月21日17时许,达拉特旗公安局三顷地治安检查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在蒙K**号客车后排座椅夹缝内查获19.1克毒品海洛因,犯罪嫌疑人苏某甲、李某某具有持有毒品海洛因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某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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