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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小区**组团****单元**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个旧市公安局锡城派出所民警在个旧市红河大酒店附近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3.61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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