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70822101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坡头镇坡头村8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9月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至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汉寿县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采用“拉拉豪”的方式非法捕捞,分别捕获1.4斤、8斤河虾。第一次捕获的1.4斤河虾己被自家食用,第二次捕获的8斤河虾被公安机关现场收缴并销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努力修复环境资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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