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携带电瓶、海斗等工具至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加安生产河水域,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捕获水产品244尾。
经查,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加安生产河为外荡水域,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柯桥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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