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中传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中传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时多,被不起诉人李中传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钱塘江顺坝村段水域利用电池逆变器、电池、电捕网兜等工具在钱塘江中进行电力捕鱼作业,后被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中传李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已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中传李某某的供述、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中传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中传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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