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禁渔期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自制的电鱼器在禁渔区泌阳县王店镇白将东河捕鱼被当场查获,共计捕鱼0.8公斤。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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