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0月11日被汉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拉拉豪”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围堤湖桔园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保护区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小龙虾、小白虾、螺丝、小鱼等水产品2.75公斤,起获作案工具“拉拉豪”20张。经汉寿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李某某涉嫌在常年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该工具系禁止使用的渔具及渔具网目尺寸标注的捕捞方法。到案后,公安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冰箱查获冷冻小龙虾1.35公斤(除头,已清洗干净)。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捕捞目的仅为自己食用,无出卖目的,捕捞数量不大,主观恶性不大,此次涉嫌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20张“拉拉豪”已由汉寿县森林公安局交由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