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朋友杨某某提议后,李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三人携带鱼网(网目大小1cm×1cm)到丹寨县龙泉镇排河村乌湾河段捕鱼,15时许,被丹寨县公安局龙泉镇派出所民警发现而被现场查获。其间,三人捕得三条鱼,其中一条系白漂鱼,重量7g,两条系鲫鱼,重量18g。经鱼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进行比对,白漂与鲫鱼均不属于珍稀水产鱼类。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鱼网一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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