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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组**号**室,住址**。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乡**村**段使用禁止使用的“地笼网”进行捕鱼,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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