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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王李准备的具有电鱼功能的捕鱼器到江油市**镇**村水渠内捕捞水产品。当晚23时30分许,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等五人,并查获泥鳅、黄鳝、麦穗鱼等渔获物7.5斤。经鉴定,涉案高压直流电源输出电压超过600V。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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