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盐亭县**村**组**段内放置地笼网进行捕鱼,2020年6月24日4时许,李某某来到河边,划船到河中将地笼网收起,共计捞到了4只总重约3两的螃蟹、1只约1两重的小龙虾、11只总重约2两的沼虾、1条约8两的鲤鱼、1条约1两的鲫鱼、13只总重约1斤的餐条、2条0.2两的鳑鲏。总计约2斤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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