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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 9时至13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蓬某某(另处)经事先预谋,于长江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网目尺寸较小的丝网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鲤鱼0.86公斤、鳊鱼0.11公斤、鲢鱼0.83公斤、火眼鱼0.135公斤、杂鱼4.685公斤,共计6.62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94.17元。经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鉴定,涉案渔具中五条网目尺寸较小的丝网系禁捕工具。案发后,作案工具丝网被扣押,渔获物被追缴。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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