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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县陶赖昭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中旬至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甲(因本案相对不起诉)于禁渔期内,使用密封箔(经渔政部门鉴定为禁用工具)等工具在德惠市松花江镇乌金屯大桥下松花江中捕鱼。2020年6月22日,李某某被德惠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在捕鱼现场查获,渔政部门当日向德惠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密封箔4张及鲫鱼、七星鱼等鱼类共计9.8千克。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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