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合伙共有的浙苍渔0****号渔船从玉环市**镇**码头出发,行驶到坎门后沙门口禁渔区海域,使用网目大小为18毫米的渔网以单拖的方式进行作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下网,王某某负责开船,放下渔网一顶,打捞水产品约20斤。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在起第二网时被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归案。
本院经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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