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捕捞鱼类食用为目的独自一人窜至贵州省湄潭县抄乐镇群丰村红光水库水域红光河赵家桥河段(该水域为禁渔区),将长269.5厘米、网目大小为1.4厘米的“地笼(虾笼)”放入河中,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李某某于次日21时许将“地笼”收起,共捕得“博刀片”鱼(学名:鰟鮍鱼,长约2厘米)687尾。
另查明:李某某系贵州省湄潭县抄乐镇群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案发后,李某某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五百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网1张现暂存于湄潭县公安局,由湄潭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