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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19时许(禁渔期内),在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河保护管理站70林班14小班井家甸子河下地笼网鱼,2020年7月13日3时许,李某某前去起网被金川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起获渔获物花泥鳅鱼7斤计910条,柳根子鱼5斤625条,共计12斤1535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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