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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9时许,谢某某与李某某共谋,邀约徐某某、蔡某某两人前往播州区枫香镇枫胜社区温水河(偏岩河流域支流)流域,以禁用捕鱼工具电瓶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6月20日21时35分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英威能”牌便携式多功能锂电一体转化器电鱼机一台,网兜两个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若干。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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