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8********,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娄某某携带自行组装的电鱼设备,在贵州省龙川河流域石阡县汤山街道溪口村湾塘河段,沿河电鱼。群众报警至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汤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正在电鱼的李某某、娄某某抓获,并扣押了电鱼设备一套及所得渔获9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捕渔获较少,不属于珍稀鱼类,社会危害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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