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云南省水富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云南省水富市**街道**段捕鱼。经水富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用的杂渔具,捕捞的渔获物不属于珍稀保护鱼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水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水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江禁渔有关事项的通告;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水富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放生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