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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哈拉哈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禁渔期内在德惠市沃皮街道附近干务海河支流使用禁渔工具地笼捕捞水产品,捕获鱼类共计100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李某某用于捕捞水产品的地笼;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3李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及德惠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关于禁用工具、禁渔区域的情况说明;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指认其捕捞的水产品、捕捞工具和捕捞地点的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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