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蒋某某共谋到岷江捕鱼后,二人携带网目为2.2cm、网目为3.5cm的渔网各一张前往宜宾市翠屏**镇**村**组岷江“鸭儿荡”河段准备使用渔网捕鱼时被渔政人员、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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