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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组**号,住洪江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理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洪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7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洪江市沙湾乡**社区**组的沅江河段“团鱼塘”内进行非法电鱼,共非法捕捞所得无鳞鱼(黄刺骨)41条,重2.59公斤。洪江市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江市公安局尚未查清李某某是否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因此洪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鸿澎牌全自动保护快速充电机1台、2.9米的捞鱼抄网一根、野生河鱼黄刺骨41条、本田牌精品省油王汽油机一台、200型AAAAA电动专用雷克牌蓄电池等物品由洪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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