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林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组,住双牌县**镇**宿舍**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8月11日由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双牌大坝至潇水大桥河段是县政府发文明令禁止的长年禁捕区,禁止一切非法捕捞活动,当晚仍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采取禁用的方法,在双牌自来水厂取水口至双牌电站大坝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共捕得野生鳜鱼、草鱼等野生鱼7.115公斤,在捕捞过程中被双牌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坦白了自己所犯事实,并主动向县渔政部门缴纳了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对被损生态环境采取了积极的修复措施,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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