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20年七月禁鱼期以来,仍多次在安化县柘溪镇肖木湾水域使用禁用的网具捕捞水产品。其中2020年9月8日晚上19点至次日凌晨,在此水域使用网具捕捞渔获物3斤左右。经安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李某某使用的网具为三层刺网,总长度30公分,平均每目大小为6公分,使用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的标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