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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村**,现住所地永兴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5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电瓶在永兴县便江河内捕捞河鱼,捕获鲤鱼、鲫鱼共计38条,共计净重2.835千克。经认定,所涉鱼类中的鲤鱼、鲫鱼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涉案的鲤鱼、鲫鱼经济价值为51.03元。

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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