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李某某和谢光跃(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屯**附近的浏阳河水域边,李某某利用一电击捕鱼装置在河边捕鱼,谢光跃负责帮忙提桶装鱼,两人在河边非法捕捞两条小鲫鱼和两只小甲鱼(共计约2斤)。2019年6月4日凌晨1时,民警在巡查时将两人抓获,并当场扣押电击捕鱼装置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指认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谢光跃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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