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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4时许,李某某到其村附近**海域先前投放“土笼”的海域收取渔获物。之后,其划着自己的泡沫筏子向远离海岸的方向驶去,准备用随身携带的“三重网”继续捕鱼。行驶途中,附近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认为李某某所收取的渔获物是偷自己之前投放在该海域“土笼”里的鱼虾,随与开船前来的三个儿子等人将李某某抓上船,开上岸并报警,接报的**边防后将该案移送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受理,并将涉案的渔具、渔获物(3.3千克)随案移送。同年6月11日湛江海警局**工作站人员与李某某一同到达其5月6日捕鱼海域,取回其捕捞3.3千克渔获物所使用的叁条“土笼”(共75个)。同年6月24日湛江海警局**工作站刑事立案后当日对涉案的渔具“地笼”共三条(75个)及渔获物(3.3千克)依法扣押。

2020年6月24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鉴定,李某某所使用的渔具“地笼”属于“定置串联倒须笼”,该渔具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中被列为“过渡渔具”(序号:GD-40),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李某某所用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为12m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因此,李某某所使用的“定置串联倒须笼”“过渡渔具”属刑法及司法解释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禁用工具。另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湛江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南海伏季休渔通告》: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李某某于5月3至6日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串联倒须笼”进行捕捞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情形。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具“地笼”三条(75个)及渔获物(3.3千克)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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